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支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9972.75元、利息499.83元、违约金316.95元,合计10789.53元(截止2019年4月19日),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及《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方法计付(以月利率2%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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