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东南钢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盗窃罪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远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宗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2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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