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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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磐安支公司 金华市正大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磐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合计126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磐安支公司负担139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