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柯剑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宏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柯剑明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二只、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林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红色苹果手机一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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