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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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马宁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马宁宁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23480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