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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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杭州普立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192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杭州普立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18976.62元(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止,此后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192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另行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普立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