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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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乐至县英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蒋禄全、**、胡珲、被上诉人徐志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刘邦文922,6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92,2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84,5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76,7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9,0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22,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26元,由上诉人蒋禄全、**、胡珲、徐志才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7元,由上诉人蒋禄全、**负担14,309元,上诉人胡珲负担14,309元,被上诉人刘邦文负担14,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