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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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四川巨晖商贸有限公司 乐山市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152,000元及逾期罚息、复利(罚息及复利以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和第二项,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律师费15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上诉人乐山市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97元,由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负担100元,被上诉人乐山市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5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