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资金利息及违约金1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为《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红星信用社抵借字(2014)043号】项下债务提供抵押的位于苍溪县房屋【房权证苍权字第××号、苍国用(2003)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