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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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 二、攀枝花市润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攀枝花市融臻商贸有限公司中煤款1808311.31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中煤款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75元,由攀枝花市润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7元,由攀枝花市融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0元,攀枝花市润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1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