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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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佳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盐边维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借款本金3,697,345.79元及其罚息(以本金3,697,345.7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2020年1月8日前的罚息1,628,764.46元; 三、被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佳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盐边维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主文中所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佳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盐边维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95元,减半收取计25,3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47.5元,由被告攀枝花鑫铁物流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佳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盐边维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