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120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冬冬,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 原告***、***与被告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35元退还一半117.5元。 审判长王恩鑫 审判员苏薇 审判员郭曦霖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勤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