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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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22民初1191号 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成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姝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仲琼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