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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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对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