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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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坡区嘉乐架料租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坡区嘉乐架料租赁经营部租赁费69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6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坡区嘉乐架料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原告东坡区嘉乐架料租赁经营部负担255元,被告***负担958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