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然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然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83,940元及利息(利息以83,9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计949元,由被告四川然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