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5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 二、由***赔偿***各项损失210411.08元;其中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189865.1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0元外,实际应支付184865.11元;由***承担20545.97元; 三、由彭元春赔偿***各项损失210410.92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195410.92元; 四、因***已实际垫付款项60000.00元给***,扣除***应承担的20545.97元外,***应退还***38929.89元; 五、驳回***请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6.00元,减半收取1048.00元,由***负担524.00元,由彭元春负担5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