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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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截止2019年12月25日尚欠的贷款本金40183.73元,利息722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46.87元、消费手续费791.29元,共计50542.79元;2019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均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