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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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常熟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1101.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2021.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4元,由***负担20元,***负担182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417元,***负担18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60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2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