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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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中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6125‰计算,2019年11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已经给付的24430.01元利息,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98号都市新城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在担保金额1110000元、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9号福兴阁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在担保金额260000元、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9号福兴阁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在担保金额38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