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盗窃罪 |
| 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马连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