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汉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413元(利息自2008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19日,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1.97‰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