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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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安和物流有限公司 南宫冀南长城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000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8810元、残疾赔偿金25536.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6094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5824.88元的70%即32077元,两项共计93023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2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负担1062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