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7,371.77元、借款期间利息12,931.08元及逾期利息(2012年4月7日至2014年5月31日,以9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327122‰计算,扣除已给付利息71.77元;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6日,以98,871.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327122‰计算;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9月20日,以97,871.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327122‰计算;2019年9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97,371.7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32712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00元,减半收取计1,25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