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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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友嘉机械制造厂 江阴市柏洪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任县友嘉机械制造厂产品销售合同》予以解除。 2被告任县友嘉机械制造厂退还原告江阴市柏洪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5306.4元,违约金5061.28元。 3驳回原告江阴市柏洪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2.0元,由被告任县友嘉机械制造厂承担280元,原告江阴市柏洪机械有限公司承担8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