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丙科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84876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600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负担974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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