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俊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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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605元、护理费8175元、残疾赔偿金2806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500元、车损2000元,合计65342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车损评估费之外的剩余损失72787.71元的30%的5/105即1039.8元。两项共计66381.8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车损评估费之外的剩余损失72787.71元的30%的100/105即20796.4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车损评估费合计4300元的30%即1290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06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