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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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检查费111222元。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