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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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109,675.1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54,83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四、原告***自行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18,279.2元。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被告***承担1,695元、被告***承担847.5元、原告***承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