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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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192.04元及其利息(2020年4月15日前利息为7832.38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295833‰的1.4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部分缴纳)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未提交亦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