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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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檀红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檀红丽违法所得10695.54元返还受害人武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