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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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田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缴获的“冰毒”0.15克、绿色药丸一粒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