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田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缴获的“冰毒”0.15克、绿色药丸一粒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7-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