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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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宋方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方剑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