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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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5执682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鄂0115刑初7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审判员阮菲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姚玲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