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鄂030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婷,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鄂030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货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4月30日起算,至14000元返还完毕时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交纳执行费1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鄂0303执487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