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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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维持“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垫付款6500元”; 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撤销“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34548.28元(41048.28元-6500元)”; 三、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28170.28元; 四、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450元,由***承担150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00元,***承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