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6民初2353号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住***。

负责人:李勇军,该支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慧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莺歌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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