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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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兰浩特市香悦美和休闲洗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浩特市华丰机电有限公司欠款121064.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9年12月18日)起,以121064.00元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乌兰浩特市华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乌兰浩特市香悦美和休闲洗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