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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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突泉县突泉镇炎炎种子化肥农药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突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突泉县突泉镇炎炎种子化肥农药商店化肥款4761元,并从2017年11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资金暂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突泉县突泉镇炎炎种子化肥农药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