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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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1条第1款无效; 二、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燃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开户费、供电开户费共计4267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12年4月3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