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贾园区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0元,本案债权尚余7778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