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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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固定利率)》(合同编号为6721120180002420)。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9日利息7180.02元;自2020年4月10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8‰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