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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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孙浩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清)。 二、责令被告人孙浩蓝退赔被害人梅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512元,退赔被害人周某赃物折价款9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