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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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李进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彭兰江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三、查获的面值为100元的假币92张,由扣押机关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