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94264.45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尚应赔偿原告***84264.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1273.4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51630.13元后,尚应赔偿原告55643.35元;该款项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告***负担162元(多预交的428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153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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