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与被告鄢乐萧然分别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20120140045050)、2016年7月4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20120160035147);

二、由被告鄢乐萧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借款本金94435.95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5月13日前的利息为5641.84元。以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12351.41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后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年利率13.75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剩余正常本金82084.5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1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对被告鄢乐萧然提供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所有权证号为安市房权证西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鄢乐萧然,建筑面积为68.42㎡)的房屋在拍卖、变卖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鄢乐萧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借款本金77511.75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5月13日前的利息为4611.52元。以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7293.3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后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年利率10.29%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剩余正常本金70218.39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8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对被告鄢乐萧然提供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所有权证号为安市房权证西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鄢乐萧然,建筑面积为69.92㎡)的房屋在拍卖、变卖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由被告鄢乐萧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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