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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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泉州市泉港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泉州市泉港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被告***、***、泉州市泉港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反诉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被告***、***、泉州市泉港华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