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龙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屯堡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龙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租金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龙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被告***负担465元,原告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龙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