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7万元、律师费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本判决书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1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490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8-05-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