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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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南通利丰水上储运有限公司 南通鑫乾港务有限公司 江苏钦舜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长和燃料有限公司 江苏嘉禾航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长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22318.26元、律师费50000元。 二、被告江苏长和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金额4522318.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对于上述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南通利丰水上储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船名:通利浮吊8,船舶登记号码:271111000193,船舶识别号:CN20117715391)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及顺位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南通利丰水上储运有限公司、南通鑫乾港务有限公司、江苏钦舜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嘉禾航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和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南通利丰水上储运有限公司、南通鑫乾港务有限公司、江苏钦舜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嘉禾航运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本判决书向被告江苏长和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52.5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52.50元,由被告江苏长和燃料有限公司、南通利丰水上储运有限公司、南通鑫乾港务有限公司、江苏钦舜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嘉禾航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110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8-03-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